未成年犯聚众斗殴罪被免予刑事处罚
2012-10-03 19:12:31 浏览:6320次
未成年犯聚众斗殴罪,被免予刑事处罚
【基本案情】
王甲(文中姓名均为化名)与冯乙均是在校中学生。2009年9月11日,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约定在新汶一中学门口打仗,后王甲约集四人、冯乙约集三人双方发生殴斗,一人被对方用石头将头部打伤,构成轻伤,王甲、冯乙等六人被聚众斗殴罪起诉。
【辩护情况】
我所律师刘焕平担任第四被告人冯乙的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冯乙系未成年犯,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应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
【判决情况】
2010年5月,新泰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我所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冯乙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系未成年人犯罪”,判决冯乙犯聚众斗殴罪,免予刑事处罚。
【效果】
由于冯乙还是一名中学生,被免予刑事处罚,对其将来学习、参军和工作将不会产生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