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免予刑事处罚
2012-10-03 19:11:32 浏览:5611次
被告人吴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免予刑事处罚
【基本案情】
2009年9月份的一天,被害人郑乙(文中姓名均为化名)因琐事酒后敲开被告人吴甲大门,两人发生争执并厮打,吴甲将郑乙手指咬骨折,至郑乙轻伤,吴甲被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情况】
我所律师刘焕平担任被告人吴甲的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吴甲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受害人存有过错,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应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庭下辩护人积极调解,促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谅解。
【判决情况】
2010年1月,新泰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我所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害人存有过错,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判决吴甲犯非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效果】
吴甲是村支部委员,中共党员,这样吴甲党籍得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