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告人杨兴东刑事责任能力
重新鉴定申请书
新泰市人民法院:
你院正在审理期间的被告人杨兴东被控涉嫌故意杀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一案,辩护人为尽法律援助职责,特申请对杨兴东的刑事责任能力重新鉴定。辩护人认为:杨兴东杀死其妻子时,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应按强制医疗程序定性。理由如下:
一、现针对被告人作出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是于2013年10月23日受理的,即:被告人是在案发后的同年10月8日办理取保候审后,被送往精神病院接受15天的治疗后才送检的,而且是在被告人一直接受精神病治疗过程中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鉴定结论。被告人在接受长达一个多月精神病治疗后的鉴定结果肯定与治疗前存在较大的差异,而且鉴定书中主要是引用的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材料。
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材料不具合法性和完整性,不能作为其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准确依据:
1、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材料,主要是在其刑事责任能力未确定前,精神状态存在严重异常的情况下,而且是在被告人的近亲属未在场的前提下形成的,其合法性存在严重问题。当被告人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后,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近亲属到场重新进行讯问并制作讯问笔录,以证明讯问过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鉴定书》中所称的被告人“存在幻听和被害妄想”的内容,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丝毫没有出现。当辩护人多次会见被告人的时候,以及在本案开庭时被告人的供述,其陈述同样“存在幻听和被害妄想”的内容。即:没有蓄意和故意杀死其妻子的动机存在,再次说明:讯问笔录的不完整性和不合法性。
3、被告人在开庭时当庭陈述:其脖子上的两处刀伤是在其妻子反抗时形成的,而非《讯问笔录》上记载的:两口子事先商量好后,先由其妻子在被告人脖子上砍了两刀,当下不去手后,又让被告人砍杀的其妻子。
4、公安机关在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提交的录像资料,只有影像,没有音频(公安机关在办案说明中称:存在线路故障),恰恰不能证明《讯问笔录》中记载的内容与被告人的供述完全一致。
三、目前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与该鉴定书中的第三条《检验过程》第四项“心理测验”临床指向:“精神分裂症妄想型,分裂症伴疑病症状”的检验结果,在鉴定结论中丝毫没有体现出来。进一步说明:鉴定结论受到了程序不合法的“讯问笔录”的严重影响。
四、被告人在案发前,曾多次在解放军(泰安)第88医院、莱芜市精神病医院、新泰市精神病院接受精神病治疗是既定事实,这在本案案卷中也有体现。在发案前,当地派出所接到被告人患精神病病存在伤害家属的的报案后,也多次在其家属配合下强制送往精神病院治疗,充分说明被告人确实存在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妄想型,分裂症伴疑病症状”,而目前的鉴定结论为“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不能正确反映被告人在杀死其妻子时的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
因此,辩护人特依法申请对被告人杨兴东杀死其妻子时的刑事责任能力重新鉴定,如不重新进行鉴定,将直接影响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和本案的正确定性。
对于重新鉴定的机构选定,由法院指定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即可,辩护人对此不会持有任何异议。
申请人(指定辩护人):许兴雷
山东东岳远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0一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