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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贪污罪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

2012-10-03 19:08:57 浏览:6099

指控贪污罪,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

——我所律师的辩护意见被采纳,被告人被免予刑事处罚

【基本案情】

2004年至2006年初,新泰某大型国有企业某科室五名工作人员将保险公司13万元的车辆保险费返利私分,检察机关指控五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私分公款,数额巨大,应以贪污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辩护情况】

我所律师刘焕平担任第二被告人张乙(化名)的辩护人,提出了“五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定性为私分国有资产罪,起诉书指控五被告人犯有贪污罪定性不当;张乙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回犯罪所得,悔罪表现明显,新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对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应对张乙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

【判决情况】

20083月,新泰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我所律师的关于“被告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辩护意见,且认定“张乙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积极退赔所得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行政主管部门已对被告人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判决张乙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

【点评】

对案件的定性是办好本案的关键,因贪污13万元如没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案件。辩护律师从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论证张乙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这一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奠定了办好本案的基础,再综合考虑辩护人提出的张乙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张乙被免予刑事处罚也就水到渠成,不难理解。

这一判决结果,不仅避免了被告人被判处实刑被羁押的后果,而且保住了被告人的工作,被告人非常满意,取得了很好的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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