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甲犯非法拘禁罪被免予刑事处罚
2012-10-03 19:07:45 浏览:5882次
被告人赵甲犯非法拘禁罪,被免予刑事处罚
【基本案情】
2008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钱乙(为保护隐私,文中姓名均为化名)给李丁担保向周戊借款2万元,李丁到期未还,钱乙替李丁还本付息7万元。2009年1月,钱乙指使被告人赵甲、孙丙向李丁索要债务,赵甲、孙丙先让李丁出具7万元欠条一份,又将李丁带至新汶一宾馆殴打,至李丁轻微伤,后带李丁借款还债两天,被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辩护情况】
我所律师刘焕平担任第一被告人赵甲的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赵甲受钱乙指使,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悔罪表现明显,受害人存有过错,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应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
【判决情况】
2009年11月,新泰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我所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赵甲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犯罪情节轻微”,判决赵甲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