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戊犯贪污罪被免予刑事处罚
2015-12-03 08:29:09 浏览:5075次
周戊犯贪污罪被免予刑事处罚
——刘焕平律师
【基本案情】
起诉书指控:2007年、2008年新泰市某医院院长、副院长、出纳五被告人采取收入不记账手段侵吞门诊收入账外资金101000元,其中赵甲分得44000元,钱乙分得21000元、孙丙分得20000元,李丁分得13000元,周戊分得3000元。2006年周戊采取收入不记账手段,将医院承包费8000元侵吞占为己有。五被告人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情况】
我所律师刘焕平担任被告人周戊的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周戊不构成贪污罪,起诉书指控周戊犯有贪污罪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
一、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戊分得3000元,被告人没有贪污的主观故意:一是周戊不明知医院设有“小金库”;二是周戊没有参与协商私分现金,只是被动接受这3000元现金,不能决定这次私分发生与否;三是周戊始终把赵甲给的3000元是当作年终奖金接受的。被告人周戊没有利用出纳的职务之便主动侵吞这3000元,不符合贪污罪的客观要件。
二、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戊侵占的8000元,周戊不存在侵吞8000元承包费的可能和动机,一是该8000元承包费医院全体职工均知道,无法隐瞒,也是大家所关注的;二是收该8000元承包费是院长赵甲和原书记吴己安排的,周戊根本没有侵吞的可能。周戊没有实施贪污该8000元承包费的行为,周戊始终没有侵吞该8000元。假定周戊确实侵吞了该8000元,乡镇卫生院属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8000元承包费属于医院集体财产不属国有财产,也不构成贪污罪。
【判决情况】
本案经过了两次一审两次二审结案。两次一审判决均认定被告人周戊构成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终审判决,关于周戊分得3000元的事实,完全采纳了我所律师的不构成犯罪的意见,认定周戊2008年分得3000元现金时没有参与预谋,且赵甲在分给周戊该现金时没有明示,认定周戊贪污该笔款项缺少主观要件,应不予认定为贪污罪;关于指控的周戊侵占的8000元承包款的行为,虽认定为构成贪污罪,但对辩护意见中有理部分予以采纳,认定周戊有自首情节,一审判决中对周戊的事实认定和量刑不当,应予纠正,撤销了对周戊的量刑部分,对周戊免予刑事处罚。
【效果】
周戊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保住了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