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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

2012-08-04 19:39:58 浏览:19975

山东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补助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山东省标准为1000)

2.一次性救济费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山东省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200957

 

各市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

保险省直管企业: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360元、320元、280(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

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三、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已纳入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从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员从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五、本通知自2009121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总工会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月、人

       

标准

济南市:市中区、天桥区、历下区、槐荫区、历城区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

淄博市: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

东营市所辖县(区)

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莱州区、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

威海市所辖市(区)

360

济南市:长青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

青岛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

淄博市: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

枣庄市: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

烟台市:牟平区、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

潍坊市:所辖县(市、区)

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区、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

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

日照市所辖县(区)

莱芜市所辖区

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滨州市:滨城区、博山县、邹平县

320

淄博市:沂源县、高青县

枣庄市: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

济宁市: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

泰安市: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

临沂市: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苍山县、费县、平邑县、莒南县、蒙阴县、临沭县

德州市所辖县(市、区)

聊城市所辖县(市、区)

滨州市:沾化县、无棣县、阳新县、惠民县

菏泽市所辖县(市、区)

280

 

 

 

 

 

鲁劳社[2007]9号文件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7]9号)

○○七年四月九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总工会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鲁劳社〔20079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为解决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从200711日起,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250元、220元、200元、180元,各地具体标准见附表。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兼有()()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过去已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遗属补助标准。

三、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范围、资金列支渠道等问题,仍按鲁劳社[2003]34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七年二月十三日

 

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单位:/月、人

地区

补助标准

济南市:市中区、天桥区、历下区、槐荫区、历城区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

淄博市:张店区、临淄区

东营市

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

威海市

280

济南市: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

青岛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

淄博市: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

枣庄市: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

烟台市:牟平区、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

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寿光市

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

250

济南市:济阳县、商河县

淄博市:沂源县、高青县

潍坊市:寒亭区、坊子区、青州市、诸城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

济宁市:微山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

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

日照市

莱芜市

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滨州市:滨城区、博兴县、邹平县

220

枣庄市: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

临沂市: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苍山县、费县、平邑县、莒南县、蒙阴县、临沭县

德州市:德城区

聊城市:东昌府区、临清市、高唐县、茌平县

滨州市:沾化县、无棣县、阳信县、惠民县

荷泽市:牡丹区

200

泰安市: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

德州市:乐陵市、禹城市、陵县、宁津县、庆云县、临邑县、齐河县、平原县、夏津县、武城县

聊城市:冠县、莘县、阳谷县、东阿县

荷泽市:曹县、单县、成武县、巨野县、郓城县、甄城县、定陶县、东明县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鲁劳社〔20035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三、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亦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39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过去已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

三、职工死亡后,其配偶再婚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四、已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服刑或劳教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困难补助。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管制、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不参与调整。

五、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采取定期走访、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情况变化,对不再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

六、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七、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统筹项目的,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

八、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九、本通知自20037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总工会

鲁政发[1997]430

【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总工会

【颁布日期】:1997-12-26

【法律文号】:鲁政发[1997]430

【执行日期】:1997-10-1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工会办事处),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

近几年来,由于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相对偏低。为适当解决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特作如下调整: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在设区的省辖市区的(居住地以户口所在地为准,下同),每人每月补助90元;居住在县(市)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80元;居住在乡镇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70元。其中,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死者供养的配偶和无其他子女的父母,可在当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分别增加30元、20元和10元。

二、按本通知第一条 规定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凡是孤独一人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10元。

三、上述费用,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社会统筹的,由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四、本通知自1997101日起执行。

更早以前相关文件:

() 死亡、遗属保险

1、职工死亡后对尸体的处理

山东省革命委员会1975414鲁革发〔197547号文批复的《济南市革命委员会对需要强行火化的尸体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规定:凡因交通、工伤、医疗、纠纷等事故死亡的尸体,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明死亡原因,作出结论后,应立即通知其家属在35日内火化。逾期不处理或以尸体无理取闹者,由当地公安机关作出强制火化的决定,通知火葬场进行火化。

对死者亲属的抚恤,应按照或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无理要求一律不得迁就,必要时,由法院予以裁决处理。

2、 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

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死亡或非因工死亡时,丧葬补助费按500元标准执行。(已改为1000)

3、 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救济费

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直系亲属可享受一次性救济费,其标准以本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个月计发。

1)离休人员(含按劳人险〔19833号办理建国前老工人退休的)死亡后,按上述标准计发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低于青老字〔198827号文的计发待遇,可按青老字〔198827号文执行。

2)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的,仍可按原规定执行。

3)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按下列规定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4)职工死亡后个人账户的处理

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企业缴纳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二)供养直系亲属保险

供养直系亲属保险是指为保障劳动者供养直系亲属患病、受伤所必须的医疗费用及死亡后的丧葬费需要而设立的保险制度。

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劳动者供养直系亲属患病或死亡是一个重要因素,为减轻劳动者的负担,使其集中精力做好工作,建立供养直系亲属保险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1、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范围

山东省劳动局19794379〕劳薪便字第11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人员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中确定的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主要生活来源依靠退休工人供养的下列人员:

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母(包括养母)、妻未从事固定报酬的工作。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 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5)工人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抚养人男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女未从事有固定报酬的工作。

2、在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

在职职工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职工供给,符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2)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遗腹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以及虽满16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继续在中学学习者。

4)孙子、孙女年未满16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3、岳父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

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开展,男职工到女家落户,如果女方无经济收入,而且女方父母符合供养条件又确由男职工供养,则可以将岳父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但是,该男职工的父母就不能再列为其供养直系亲属。

4、 祖母、母、妻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补充规定

1)职工之祖母、母、妻年满50周岁,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没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生活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以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2)职工之母、妻不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能够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应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如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收入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3)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供养直系亲属原则上以劳保卡片中的登记为准。
如果单位未办理劳保卡片登记,应按以下原则处理:其母首先应由其父供养,如果其父工资收入较低,难以维持家庭最低生活水平的,也可将其母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5、 对在校学生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补充规定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中虽年满16周岁,但系初中毕业直接进入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就读的学生可继续按现行规定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待遇。

6、 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待遇

11951年政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戊款规定: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时,得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免费诊治,手术费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二分之一,贵重药费、就医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及其他的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2)劳动部、全国总工会196641566〕中劳薪字第60号、〔66〕会通字第9号《关于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按照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医疗待遇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患病时,除了手术费和药费仍然执行半费外,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等均由个人负担。

3)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19644月《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

问: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在当地公立医院治病可否报销二分之一的药费?

答: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戊款规定,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时,得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免费诊治,手术费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行政方面负担二分之一,医疗费、住院费、住院膳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根据这一条规定,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论与职工同居或不同居,住在城市或农村,凡患病时能够到上述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时,即可享受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戊款规定的医疗待遇。患病时未在上述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者,其所需诊治、医药等费用,应由本人自理。本人负担确有困难,由基层适当补助。

问: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患病可否转院治疗?

答:一般的不主张家属转院治疗。如果自己转院治疗,其全部费用本人负责,如果是不转院治疗就有生命危险,经医院证明,企业同意,是可以转院治疗的,并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医疗待遇。

问:职工家属患急病、负伤医疗施行手术,需要输血费用由谁负担?

答:经医师决定因病必须输血,其输血费用由企业补助二分之一。

4)山东省劳动局、总工会、财政厅1989122589〕鲁劳险字第589号文件规定:因病进行器官移植手术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全民企业享受半费医疗待遇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企业负担45%,个人负担55%

5)独生子女医疗费报销的有关规定:

确定独生子女供养关系和医药费报销单位,原则上以独生子女性别确定,男性独生子女的医药费随男职工单位报销,女性独生子女的医药费随女职工单位报销。

职工双方在国家、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或一方在企业单位的,其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已确定报销单位的,不再变动;未确定报销单位的,由双方单位按照上述精神协商解决。

职工配偶在外地工作的,原则上按独生子女的户口所在地确定医药费报销单位。职工丧偶、离婚的独生子女均由现供养职工单位报销。

职工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标准可凭医院药费单据报销80%,个人负担20%

职工的其他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和医药费报销标准,仍按《劳保条例》规定的范围条件和标准执行。

死亡的职工,其独生子女应享受的定期生活补助费,由死亡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支付;其独生子女医疗费,由死亡职工配偶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6)独生子女供养关系和医疗费报销的其他规定:

夫妻双方一方在企业是固定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又无固定收入,其独生子女的供养关系和医药费的报销应由固定职工所在企业负担。

夫妻双方一方在企业是固定职工,另一方是合同制工人,其独生子女的供养关系和医药费报销应由固定职工所在企业负担。

夫妻双方均为企业固定职工,离婚后,独生子女供养关系和医药费报销应根据法院判决书所确定的抚养人所在企业负担。

企业固定职工夫妻双方有一方出国定居,其独生子女供养关系和医药费的报销应确定由国内固定职工一方供养其独生子女,医药费由国内固定职工所在企业负担报销。

企业固定职工的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范围应按国家劳动保险有关文件规定,报销的范围是指输血费、手术费、普通药费。

7)离休、退休、退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保险待遇:

1986113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劳人办险〔19861号《关于国营企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中规定:

国营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保险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救济费和医疗待遇。其中医疗费用的列支项目与离休干部原来在职时相同。

国营企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不再享受医疗待遇。退休人员死亡后应当享受与在职职工相同的丧葬补助费;如有供养直系亲属,其供养的直系亲属还可享受抚恤费或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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