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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驾车致人伤残保险公司照赔

2012-07-30 17:47:27 浏览:4918
未成年人因无照驾驶致人伤残,保险公司称对此造成的损失不予理赔。近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2011年2月5日,未满十八岁的卢某驾驶其父亲的两轮摩托车与步行的策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后,认定卢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策某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要求卢某及其监护人、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被告保险公司称被告卢某为未成年人,属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交强险系出于有效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的目的,强制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其赔偿原则为无过错归责原则,即机动车有无过错及过错的大小等情形,均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免责、减轻责任的理由。法院同时认为,如果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势必造成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及时补偿,交强险的公益性将无法实现,显然与立法本意相违背。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陈 雷)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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