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调整2012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2012-07-14 20:13:43 浏览:6620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 25号)的有关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鲁人社发(2012) 24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 25号)的有关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1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255元、245元、235元、225元的标准增加。
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9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
三、资金来源
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末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工伤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亲属的关怀。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各右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2012年5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将待遇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6月10日前,各市要搞好总结,连同《2012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分别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附件:2012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2012年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统计表
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 单位:人,元
1-4级工伤职工 |
供养亲属 |
级别 |
人数 |
伤残津贴 补发额 |
生活护理费补发额 |
供养关系 |
人数 |
抚恤金 补发额 |
一级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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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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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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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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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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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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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孤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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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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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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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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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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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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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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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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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孤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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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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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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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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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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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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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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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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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孤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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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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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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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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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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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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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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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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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孤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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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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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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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共补发 人, 元。 |
单位负责人签字(章): 填表人签字(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