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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离婚就放弃财产婚前协议有效吗?

2012-07-03 14:17:26 浏览:5134

【案例】

  范芳和吴军是在2003年的一个新年舞会上认识的,在她的眼光和吴军相交的一瞬间,她就开始认为吴军很可能是她一生的伴侣。他们默契地走到一起,很快就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领取结婚证的前一天晚上,范芳急匆匆地把吴军约出来,提出要签一份“结婚协议”, 约定“双方不离不弃”,“如一方提出离婚,则提出方放弃一切,包括现金、财产”。

  吴军虽有些想法,但还是同意了。在那张所谓的如一方提出离婚,则提出方放弃一切的 “结婚协议”上,范芳在女方的左边按下了手印,而吴军则在男方的左边按下了手印。

  结婚后,当琐碎的生活摆在面前时,无论是在做家务上,还是在花钱计划和对待对方父母的态度上,他们都发生了争吵。

  随着感情逐渐淡漠,吴军首先提出离婚。范芳一听还有些受不了,但很快她便明白这一步迟早都会迈出。范芳即主张按照协议约定,要得到吴军所按揭的一套房子。

  吴军很难将自己辛苦挣来的房子转给范芳,并且他们离婚的原因是感情不合,并不是他对婚姻不忠,所以不能按照以前协议来分配财产。而范芳却坚持按照“结婚协议”来办,上面还有双方的手印,又是吴军先提出的离婚,正好符合协议的规定。双方协商不成,最终对簿公堂。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该案作出判决,对女方提出的全部占有财产及要求房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男方对女方作适当补偿。

  【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的说法】

  这则案例涉及到夫妻财产约定制,如何认识夫妻财产约定制,对理解这则案例中法院的判决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以契约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权利进行约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对称。具体到本案,范某和吴某“婚前协议”就属于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

  但是,任何“结婚协议”对财产虽有约定都有一定的限制,即附条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而范某的协议中对财产的取得以一方提出离婚为前提,违背了我国法律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故应认定该协议中对财产的处理约定无效。因此,法院对范某要求房产归其所有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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