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戊犯故意伤害罪,被免予刑事处罚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份的一天,被害人孙乙(文中姓名均为化名)与被告人刘戊姐姐因琐事发生纠纷,发生吵打,被告人刘戊参与拉扯过程中致孙乙右手手腕骨折,构成轻伤,刘戊被检察机关指控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情况】 我所律师刘焕平律师担任被告人刘戊的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刘戊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悔罪表现明显,被害人存有过错,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应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庭下辩护人积极调解,促成双方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判决情况】 2015年7月,新泰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我所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害人存有过错,是引发本案的原因,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刘戊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效果】 刘戊系事业单位职工,公职得以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