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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聚众斗殴罪,被免予刑事处罚

【基本案情】

王甲(文中姓名均为化名)与冯乙均是在校中学生。2009911日,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约定在新汶一中学门口打仗,后王甲约集四人、冯乙约集三人双方发生殴斗,一人被对方用石头将头部打伤,构成轻伤,王甲、冯乙等六人被聚众斗殴罪起诉。

【辩护情况】

我所律师刘焕平担任第四被告人冯乙的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冯乙系未成年犯,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应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

【判决情况】

20105月,新泰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我所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冯乙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系未成年人犯罪”,判决冯乙犯聚众斗殴罪,免予刑事处罚。

【效果】

由于冯乙还是一名中学生,被免予刑事处罚,对其将来学习、参军和工作将不会产生不良影响。